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永德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永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永德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定應執行刑後,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1年,嗣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業經確定,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11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886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而經核上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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