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明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3、195、196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如附表編號1、4、5、6、9所示之物之包裝袋拾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明憲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3、195、1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於上開各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後,均檢出含有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此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前經本院於109年1月3日以109年度毒聲字第10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然因被告患有肝硬化末期合併腹水、B型病毒性肝炎、肝昏迷及食道靜脈出血等病症,需反覆住院與門診追蹤治療,且醫療風險難以評估,經法務部○○○○○○○○拒絕入所,嗣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12號裁定上開觀察勒戒裁定免予執行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3、195、1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二)被告於前開各案中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物,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如附表編號6、9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上開檢驗法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7所示之物檢出內含海洛因成分;如附表編號3、8所示之物亦檢出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如附表各編號「鑑定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見前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如附表編號6、9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而用以包裝如附表編號1、4、5、6、9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1只及如附表編號2、3、7、8所示之物,因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均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綜上,檢察官就上開物品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鑑定報告毒品成分備註1米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42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710號鑑定書海洛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卷第109頁2殘渣袋1只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5710號鑑定書海洛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卷第109頁3吸食器1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3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甲基安非他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492號卷第104頁4白色粉末3包(驗餘淨重3.69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6月4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9480號鑑定書海洛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645號卷第163頁5米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0.45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6月4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9480號鑑定書海洛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645號卷第163頁6白色透明晶體塊4袋(純質淨重17.5842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5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甲基安非他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645號卷第177、179頁7分裝勺1支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5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海洛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645號卷第145頁8吸食器1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5月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甲基安非他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645號卷第155頁9白色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1.88公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9年北市鑑毒字第304號鑑定書甲基安非他命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823號卷第1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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