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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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秘聲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勞動)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4號聲請人德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玠源 代理人 翁偉倫 律師
郭力菁 律師 洪巧華 律師相對人 林進源
蔡進華 邱士榮 黃廉志 姜富元 楊桂彰 范又升 唐孝威 賴聰杰 許學彥 夏志豪 林家暉 林士閔 吳東樺 薛又銘 王品文 賴呈瑞 律師 唐于智 律師 鄭深元 律師 林宏軒 律師 楊勛傑 律師 黃士洋 律師 鍾芝宣 律師 徐仕瑋 律師 周芳儀 律師 胡雅筑 律師 鄭雅方 律師 傅宇均 律師 趙昕妍 律師 蔡沂真 律師 王心妤 曾慶智 黃秋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勞動)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維心
法官林洲富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