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被告 許鑫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張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清單足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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