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黃莉莉上列聲請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53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黃莉莉上列聲請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