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8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85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857號債權人永浴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志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