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社團法人台灣基督教青年會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景陽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高偉庭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110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社團法人台中市基督教青年會 陳錦生 元大商業銀行大里分行110年2月25日7,200元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