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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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283號聲請人 林郁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章維 (原名: 黃章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早於提示日,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具狀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提示日」以後(包括提示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