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學禮被告陳學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保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學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學忠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陳學禮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出具現金保證(000年刑保工字第00號)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陳學忠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49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及有期徒刑4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62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及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被告陳學忠到署執行,被告未到案,又經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並通知具保人陳學禮通知或帶同被告陳學忠到案接受執行,被告亦均傳拘無著而無法代執行等情,有前開判決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達證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2月13日宜檢文清102執保50字第00000號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通知書、拘提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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