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6號聲請人 黎氏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李省 間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