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基小字第79號原告 蔡淑靜 被告 朱芳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固在高雄市○○區○○路○○號5樓,有個人戶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然被告於民國101年10月5日與原告簽訂領款收據時,地址係記載新北市○○區○○路○○號2樓,有原告所提領款收據影本可證,且原告前於101年12月間向本院聲請調解,經本院將調解通知書及調解書繕本送達至新北市○○區○○路○○號2樓,被告已至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領取,有本院送達證書影本足憑,堪認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2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