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游加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書記官吳慧芳┌──────────────────────────────────────────────────────────────┐│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何國雄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延│空白│103年10月31日│24,700元│FA0000000│││1││平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