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5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勝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鍾維軒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09條、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維軒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之戶籍係設於南投縣○里鎮○○路○段○○○號,即南投縣埔里鎮戶政事務所之址,有債務人鍾維軒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此係為行蹤不明者依戶籍法逕為改列之措施;又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其送達依法須為公示送達,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是本件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已有未合。又依債權人於聲請狀所自行陳報債務人鍾維軒之住所係位於雲林縣虎尾鎮,有聲請人之聲請狀在卷可憑,縱如債權人所稱屬實,債務人之住所則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亦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即非適法。則揆諸首開規定,債權人本件之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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