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天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天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天富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796號判決處①有期徒刑1年、②有期徒刑4月,共130罪、③有期徒刑6月,共7罪、④有期徒刑5月,共21罪,前揭罪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2年5月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上開案件,係於100年7月8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5月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7月2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6日(惟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6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5月25日(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2年5月19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檢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上開有關縮短刑期日數及刑期屆滿日記載之差異,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珉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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