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2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224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室債務人 張秀蓉 債務人 邱光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債務人張秀蓉、債務人邱光名應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
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張秀蓉應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叁仟叁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台幣貳拾肆萬零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