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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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9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9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代理人 許世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昶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司促 字第 15959 號其他文書(108.09.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北小 字第 5022 號(109.03.0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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