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賢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1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政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政賢因詐欺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在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56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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