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1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56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衛憲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3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衛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67條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衛憲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12年8月9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僅記載「因不服判決,容後詳稟」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補正之,倘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