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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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8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文志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文志勝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文志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民國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4月之範圍。另參以附表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各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時間之間隔,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子惠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⑴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⑴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⑵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⑵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⑴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⑴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第2項│10條第2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7年7月14日│⑴106年7月9日│⑴106年2月13日││││⑵107年10月30日│⑵106年4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084號│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號、│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2、13││││108年度毒偵字第212號)│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04號│108年度簡字第524、559│108年度簡字第418號│││││號│││├───┼───────────┼───────────┼───────────┤│事實審│判決│108年1月21日│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11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04號│108年度簡字第524、559│108年度簡字第418號│││││號│││├───┼───────────┼───────────┼───────────┤│判決│判決確│108年2月24日│108年5月31日│108年4月11日│││定日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8年1月29日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案號│年度毒偵字第88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307號││├───┼───────────┤│事實審│判決│108年8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307號││││││├───┼───────────┤│判決│判決確│108年9月27日│││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