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42號原告東禾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明 原告與被告 羅淑惠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4,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