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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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08號原告 李錦雀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08年度司促字第1582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1,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5,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