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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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80號原告 李宇恩 訴訟代理人 邱佩芳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惠玲
謝清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確認被告黃惠玲、謝清助就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巷○弄○○號建物(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65,100元),於民國107年1月12日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8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與所擔保之抵押債權不存在,暨請求被告謝清助將上開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救字第12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