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0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戚原嘉 即 威仁 平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5,5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