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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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282號聲請人 王昱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秋旺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後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惟因相對人現應送達處所不明,致聲請人意思表示通知無法送達,為此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等語。惟查,本件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6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