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40號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宋永祥 律師
盧昱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慧珊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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