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6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8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62號原告力蓉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美蓉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吳世宗 律師
蔡欣渝 律師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李慶華 (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
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依原告起訴意旨係請求撤銷中華民國(下同)96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處分,所爭執之金額本稅為新臺幣(下同)168,767元、罰鍰82,622元,合計其訴訟標的金額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市○○區○○街○○○號,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林玫君法官洪慕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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