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995號債權人 簡富松 債務人 謝豐裕 即佑銓 土木包工業債務人鍵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俞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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