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17號原告 張嘉祐
范國樹 范榕真 陳淳翎 何國華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蓁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計算式:70,000+70,000+70,000+70,000+70,000+70,000=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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