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昱信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1238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圖形( 熊大 )」商標圖樣之襪子壹仟雙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昱信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3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仿冒「圖形(熊大)」商標圖樣之襪子1000雙,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沒收之,故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李昱信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8月10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2380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仿冒「圖形(熊大)」商標圖樣之襪子1000雙(見110年度偵字第12380號卷【下稱偵卷】第20至21、79頁),未經商標權人日商LINE股份有限公司授權,經鑑定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照華國際專利商標法律聯合事務所110年4月19日照北商字第0045-JPIO號函所附日商LINE股份有限公司品牌保護團隊經理出具之鑑定報告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9至22、25至31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