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5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乙○○
1、2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乙○○為有效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與所附資料不符)。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