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105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漁業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105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漁業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3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略以上訴人係經護溪巡守員告知不得在當地釣魚,才至下游作釣,且因釣線壞掉,才至旁邊換釣線及試深淺,並非警局照片所言之在胸前掛漁網釣魚,被上訴人以上訴人在偷釣魚而予處罰,顯屬臆測之詞云云。經核上開理由,並未指明原判決適用法規有何顯然之重大錯誤,或與其他高等行政法院就同類事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何互相牴觸情事,難認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上訴人提起上訴,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許可,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吳慧娟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