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900號聲請人 許秀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08年度除字第9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和益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137313│普通股│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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