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44號原告優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宇強 訴訟代理人 劉興國 (兼送達代收人)被告 黃志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恐嚇取財等案件,經上列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力旗
法官吳承學法官陳思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貽婷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