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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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18號原告 連文濱
連永春 連介民 連啟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漢城 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占用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
三、原告於起訴狀後附委任 連定琴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惟並未將之列為訴訟代理人,倘原告欲委任連定琴為訴訟代理人,請一併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