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33號原告 邱瑞香 被告 林月霞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陳麗芬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吳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