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91號原告 張心齡 被告 陳右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基金簡字第99號(由111年度金訴字第205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曾淑婷法官施又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