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太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
,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並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準備書狀暨謄本各1份,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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