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太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
,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
,並提出被告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準備書狀暨謄本各1份,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