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地聲字第4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地聲字第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張藍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一、應補正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證明文件正本。

二、本件聲請狀未據聲請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應予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法官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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