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6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葉濬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所得稅法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3日113年度稅簡字第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法官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弘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6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葉濬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所得稅法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3日113年度稅簡字第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法官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