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7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78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昇立信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俊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涂智鵬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相對人涂智鵬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之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若無法提出,應重新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且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地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