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38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8420號

債權人 謝秋梅

債務人 巫介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有所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健保、郵局存款、所得財產、集保帳戶及保險投保資料以供強制執行,屬於應執行之標的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三峽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趙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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