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59號原告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應送達地址:台北郵政73之206號信箱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貳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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