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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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靈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丁○○、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