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58號原告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精靈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丁○○、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肆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6日
書記官陳映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