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附表:95年度除字第1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李應忠 │竹南信用合作社 苑裡 │95年1月6日│15,000元│180789│││││分社│││││├──┼─────────┼─────────┼───────────┼────────┼────────┼──┤│002│李應忠│竹南信用合作社苑裡│95年2月6日│15,000元│180790│││││分社│││││├──┼─────────┼─────────┼───────────┼────────┼────────┼──┤│003│李應忠│竹南信用合作社苑裡│95年3月6日│15,000元│180791│││││分社│││││├──┼─────────┼─────────┼───────────┼────────┼────────┼──┤│004│李應忠│竹南信用合作社苑裡│95年4月6日│15,000元│180792│││││分社│││││├──┼─────────┼─────────┼───────────┼────────┼────────┼──┤│005│李應忠│竹南信用合作社苑裡│95年5月6日│15,000元│180793│││││分社│││││├──┼─────────┼─────────┼───────────┼────────┼────────┼──┤│006│李應忠│竹南信用合作社苑裡│95年6月6日│15,000元│180794│││││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