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13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 游良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良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所欲聲請拍賣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