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4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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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士簡字第1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124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處罰金銀元伍仟元,即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上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二、被害人甲
○○於警訊及偵查中之指述,及證人 陳文隆 於警訊中之證述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件及現場照片2張附卷可證,被告罪
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年 11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18 日
               書記官馮衍燕
適用法條
刑法
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
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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