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5年度東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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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簡字第9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1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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