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5年度東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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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簡字第9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1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