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秩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桃秩字第679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被移送人  甲0000000
           00歲
           越南籍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5年11月17日航警刑字第095003199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00000000000000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11月16日18時許。
(二)地點:桃園國際機場第2航廈入境查驗台。
(三)行為:被移送人冒用他人護照(署名:LAMTHITHUYLINH
,護照號碼:M00000000)及外僑居留證(署名:LAM
THITHUYLINH,證號:LD00000000)。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扣案之護照(署名:LAMTHITHUYLINH,護照號碼:M00
000000)及外僑居留證(署名:LAMTHITHUYLINH,證
號:LD00000000)。
(三)航空警察局證照查驗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
及陳報單各1紙。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之非
行。扣案之護照(署名:LAMTHITHUYLINH,護照號碼:
M00000000)及外僑居留證(署名:LAMTHITHUYLINH,
證號:LD00000000),並非係屬因違反本法所生或所得之物
,亦非屬查禁物,爰不併為沒入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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