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8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7日作成之98年度中簡更字第
3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之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