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13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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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338號
原 告 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丙○○
樓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8月2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